訂租安排

(2023年3月1日起生效)

(II)小型設施:演奏廳/會議室

(A) 普通訂租
(B) 逾期訂租
(C) 特別訂租
(D) 證明文件

 (A)   普通訂租

  • 普通訂租」於每年的一月及七月接受申請,由香港大會堂分兩期集中處理,詳情如下︰
申請表格需於下述月份內交回 擬訂租日期
1月 同年7月至12月
7月 翌年1月至6月
  •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(即星期一至星期五、公眾假期除外)下午5時30分前,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,或可透過「演藝租務通」(http://www.lcsd.gov.hk/eaps) 於網上遞交。一般而言,辦事處需要3個月來處理普通訂租申請。

 (B)   逾期訂租

  • 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「逾期訂租」,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。
  • 遞交逾期訂租申請時間表︰
開始接受申請的月份 訂租檔期
5月 同年7月至12月
11月 翌年1月至6月
  • 凡在訂租日期前14天內才接獲的訂租申請,只會按運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慮。

 (C)   特別訂租

  • 凡有特別原因須預早籌劃的活動(例如:由著名訪港藝人演出的文化節目)可申請「特別訂租」。「特別訂租」於租用月份前13至24個月內接受申請。
  • 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(即星期一至星期五、公眾假期除外)下午5時30分前,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,或可透過「演藝租務通」(http://www.lcsd.gov.hk/eaps) 於網上遞交。香港大會堂會於接著的14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。 

 (D)   證明文件

  • 凡申請租用香港大會堂場地的團體,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:
      (i) 商業登記證;或
      (ii) 按《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;或
      (iii) 按《社團條例》(第151章)發出的社團成立通知書;或
      (iv) 按《社團條例》(第151章)發出的社團註冊證明書;或
      (v) 註冊為認可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的註冊證書;或
      (vi) 按《教育條例》(第279章)發出的學校註冊證明書或法團證明書
  • 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,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,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/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。如經別人或以郵寄/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,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/護照副本一併交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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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租安排 

(I) 主要設施:音樂廳/劇院/展覽廳/展覽館
(II) 小型設施:演奏廳/會議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