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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普通訂租
 (普通訂租及逾期訂租 (2006年7月1日起生效))
   
   大型場地︰音樂廳 / 劇院 / 展覽廳 / 展覽館
 


接受「普通訂租」申請的限期,最遲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,最早則在租用月份前 12 個月,所有申請均集中處理(例如︰訂租 2002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,可於 2002 年 1 月申請)。

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(即星期一至星期五、公眾假期除外)下午 5 時30分前,交回香港大會堂訂租辦事處。大會堂會於接著的 14 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。

凡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內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「逾期訂租」,並會按個別情況及運作上的可行性來考慮有關申請。大會堂每星期均會集中處理所有「逾期訂租」申請,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辦公時間,即星期一至星期五(下午 5 時30分前) 交回大會堂訂租辦事處。

如有多過一位申請人訂租同一檔期,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將根據擬舉辦活動的文化性質、藝術價值、藝術推廣價值、過往演出的受歡迎程度及申請人的組織能力而作出考慮。

(註: 非藝術性質活動的申請只可在租用月份前 3 個月內提出。政府部門、區議會或註冊學校的申請除外)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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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小型場地︰演奏廳 / 會議室
    「普通訂租」於每年的一月及七月接受申請,由香港大會堂分兩期集中處理,詳情如下︰

申請表格需於下述月份內交回香港大會堂

  訂租日期
一月 同年七月至十二月
七月 翌年一月至六月

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接受申請月份的最後一個工作天(即星期一至星期五、公眾假期除外)下午 5 時30分前,交回大會堂訂租辦事處。

在截止日期後遞交的申請一律視為「逾期訂租」,以先到先得方式處理。凡在訂租日期前 14 天內才接獲的訂租申請,只會按運作上的可行性予以考慮。

如有多過一位申請人訂租同一檔期,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將根據擬舉辦活動的性質、租用期的長短及申請人的組織能力而作出考慮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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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特別訂租
 

凡由海外藝人演出的節目,以及必須盡早策劃和籌備的活動,圴可申請 「特別訂租」。「特別訂租」於租用月份前 13 至 24 個月內接受申請。填妥的申請表格須於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天(即星期一至星期五、公眾假期除外)下午 5 時30分前,交回大會堂訂租辦事處。大會堂會於接著的 14 個工作天內發出回覆。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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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證明文件
 

凡申請租用香港大會堂場地的團體,須把下列文件的副本連同申請表格一併遞交:

   
i) 商業登記證;或
ii) 按公司條例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書;或
iii) 社團成立通知;或
iv) 按社團條例發出的註冊證書。
       
 

如以個人名義提出申請,申請人在交回申請表格時,需親身出示他們的身分證 / 護照作核對資料用途。如經別人或以郵寄 / 傳真方式遞交申請表格,則需連同申請人的身分證 / 護照副本一併交回。

申請場租資助的團體,須一併遞交下列經主席及另一名幹事正式簽署的文件,以示真確:

   
i) 章程;或
ii) 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。
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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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查詢
 

電話:(852) 2921 2821 或 (852) 2921 2838
傳真:(852) 2877 0353

辦公時間
星期一至星期五
上午9時至下午1時
下午2時至下午5時45分
(公眾假期除外)
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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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| 重要告示 |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: 2011年11月24日